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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发布时间:2026-06-11 10:00
来源:拉萨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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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是森林资源保护领域重要行政法规,自200911日起施行,确立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构建全流程森林防火管理体系。结合法规规定,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核心制度框架

(一)全方位责任体系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及个人,依法履行经营管护范围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按要求设置防火警示标识、配齐防火设施设备。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相邻行政区域健全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协同处置制度,统筹做好交界区域防火工作。

(二)综合预防管控体系

实行森林火险分级分类管理,结合气象、物候条件划定火险等级,根据等级动态落实差异化防控举措。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纳入林区整体规划,同步推进防火隔离带、火情监测、值守站点等设施建设,构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控模式。鼓励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护、智能烟火识别等现代技术,提升火情早期发现、动态监管能力。

(三)分级应急处置机制

按照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等指标划分火灾等级,对应启动分级应急响应,依规开展指挥调度与力量调配。坚持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火灾扑救,严格规范扑救人员管理,优先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火灾处置期间,气象、交通、公安、应急等多部门各司其职、联动配合,全面做好气象服务、物资运输、秩序维护等保障工作。

(四)灾后处置管理

火灾发生后,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火灾调查、损失核查与责任认定工作。鼓励推行森林保险制度,运用保险工具分散森林火灾风险,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相关责任主体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火烧迹地更新造林与生态植被恢复工作。

二、常态化实施机制

(一)强化源头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严格管控野外用火行为,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用火的,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常态化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逐项压实防火责任、整改安全隐患。

(二)提升综合应急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编制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业务培训,提升队伍实战能力。统筹用好航空护林、地面巡防等各类资源,丰富火情处置手段。

(三)严格依法监督惩戒

明确各类涉火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对不落实防火责任、违规野外用火等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各项规定,全面压实防火责任,从严落实火源管控、隐患排查、日常巡护等预防措施。不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强专业扑救队伍,提升科技防控水平与协同作战能力。健全火灾灾后处置、生态修复、风险保障等配套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执法,持续筑牢森林生态安全防线。

四、总结

《森林防火条例》搭建起责任落实、源头预防、应急处置、灾后修复全链条森林防火制度体系,推动森林防火工作由被动扑救向主动预防转变。各地要持续完善配套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法规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切实守护森林资源与生态安全。

责任编辑:魏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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