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规〔2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不断提升林草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地促进林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新时期林业草原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平台支撑,我局对《国家林业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办法(试行)》(林科发〔2011〕29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是面向林业草原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验证、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为任务,依托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研发平台。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是林业草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针对行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组建高水平研发团队和科研转化平台,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推进技术系统集成示范,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培养集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按照学科领域和区域条件进行布局,综合考虑依托单位科研实力、自然条件以及作用功能,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组建相应工程研究中心。
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筹相关资源给予工程研究中心相应支持,相关支持措施不包括财政奖励。各类林草科技推广项目均应当优先由工程研究中心承担。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制定相关政策,编制总体发展规划,确定建设方向,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认定,开展评估考核;协调行业科技资源,对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给予必要支持。
第七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单位、相关高校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负责所辖地区或者单位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申报,审核相关申报材料,组织评审遴选推荐;协调指导和监管日常运行,配合开展考核评估;给予所属工程研究中心创新政策、人才引进、条件能力、项目扶持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归口管理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优势,按照要求编写《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见附1)。归口管理单位审查遴选后,推荐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所申报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方向应当与依托单位现有研发基础与主要任务相匹配。
第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或者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联合申报的牵头单位应当是本领域的优势单位,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第一责任主体;原则上不支持同质单位联合牵头申报。
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科研实力,承担过国家、行业及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及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要贡献,学术或者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具有较强研发能力或者技术集成能力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三)具备以市场为导向,拥有承担技术研发和中试任务的工程化研究验证条件和能力,或者拥有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产学研结合基础,拥有与企业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经验和条件,能实现技术转移扩散和促进成果转化;
(五)拥有较强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够提供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和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认定条件:
(一)具有相对固定的工程技术转化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和专利,且有1-2项行业领先的工程化技术成果;
(三)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应当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创新意识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原则上应当为学科带头人;
(四)设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分别由7-9名和11-15名成员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技术委员会主任由国内该领域学术权威担任;
(五)工程研究中心人员结构合理,专职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90%,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
第十二条 认定批复程序:
(一)归口管理单位对所辖地区或者单位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或者具备丰富企业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重点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必要性、依托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技术研发能力、主要目标任务和建设方案等;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根据现场核查及专家组评审意见,由司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认定名单,经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文批复认定;
(四)工程研究中心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命名和标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
管理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对管理委员会负责,按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章程主持全面工作,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咨询机构,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负责为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开发工作提供咨询,其成员可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托单位的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审定制度章程和发展规划,决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选聘;监督和审查工程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审批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预算等。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职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工程研究中心正常运转;负责提出研究开发或者工程化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确定每年开展的研究、开发或者工程化项目;负责内部人员组成和岗位聘任;负责工程研究中心人员年度考核、技能培训等工作;每年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职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评估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经认定后,须编制5年为一周期的发展规划,同时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中心等分支机构;确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需纳入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分支机构应当跨区域设置,且分支机构所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不低于工程研究中心主体依托单位的认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
第十九条 建立交流服务机制。工程研究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成果对接、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科学普及等科技服务活动,每年应当组织本领域内产学研交流活动1次以上,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工程研究中心应当填报年度总结绩效表(见附2),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
第二十一条 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变更、分支机构设置与调整、主任任免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当经归口管理单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当多渠道创造条件,保障经费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3年为1个评估周期,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方式评估,主要对工程研究中心3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发展规划、条件能力、管理机制、产出贡献、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评估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估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令其整改,若整改1年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则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办法(试行)》(林科发〔2011〕29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魏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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