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职权编码: | 行政许可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经批准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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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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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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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指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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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