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职权编码: | 行政许可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只允许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核心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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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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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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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二)开展与自然保护区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及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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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