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职权编码: | 行政许可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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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审核拟修筑设施项目建设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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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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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在保护区内擅自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获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处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破坏事故,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二,向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废水造成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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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