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在草原上挖取草皮和开垦草原的强制限期恢复 | 职权编码: | 行政强制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1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草原上挖取草皮和开垦草原。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草原上挖取草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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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申报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对未按照期限规定申报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查,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应停止的违法活动是否停止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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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暂扣渔业船舶 检验证书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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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12号)第五十六条 草原监督机构和草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草原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二)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接到预警信息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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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