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职权编码: | 31LSLYJQZ-4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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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补种树木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单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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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需要暂扣的物品进行暂扣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扣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扣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暂扣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暂扣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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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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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