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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树木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树木 职权编码: 31LSLYJQZ-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补种树木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决定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需要暂扣的物品进行暂扣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扣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扣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暂扣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暂扣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