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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恢复林业服务标志的代为恢复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逾期不恢复林业服务标志的代为恢复 职权编码: 31LSLYJQZ-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补种树木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单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需要暂扣的物品进行暂扣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扣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扣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暂扣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暂扣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