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规定,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代为捕回或代为恢复原状 | 职权编码: | 31LSLYJQZ-7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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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补种树木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单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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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代履行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履行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履行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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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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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修改为:追责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修订内容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