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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职权编码: 31LSLYJQZ-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在责令限期内是否不除治;确实不除治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责任: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森林病虫害的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代为除治而未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实施代为除治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代为除治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