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在林业工作方面作物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职权编码: | 31LSLYJJL-9-2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委党组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