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退耕还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职权编码: | 31LSLYJJL-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十条第二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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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委党组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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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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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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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