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造林绿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 职权编码: | 31LSLYJJL-2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列》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委党组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列》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