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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草原防火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职权编码: 行政奖励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省农牧厅党组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在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