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草原防火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 职权编码: | 行政奖励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事项: |
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省农牧厅党组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在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