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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编码: 31LSLYJJL-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规章】《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十八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规章,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二)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委党组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