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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扑救森林火灾给予的补偿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给予的补偿 职权编码: 31LSLYJJF-4-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政策依程序申请,提交申报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任务计划对申报材料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制发补贴计划文件;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备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