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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职权编码: 31LSLYJJF-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政策依程序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任务计划对申报材料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制发补贴计划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修改为:1.职权设定依据、追责依据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故改为修订条例中的内容;2.结合《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认识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政府令第95号),2021年起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中心支公司承保野生动物肇事责任保险,今年于3月与其签订《拉萨市2021—2023年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补偿保险采购项目》并实施。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