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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实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减少经济收入的给予经济补偿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实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减少经济收入的给予经济补偿 职权编码: 31LSLYJJF-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政策依程序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任务计划对申报材料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制发补贴计划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