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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草原防火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行政检查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草原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估测过火面积、火情发展趋势等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境外草原火灾距我国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胁程度等情况。禁止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火灾。”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他草原火灾信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

第三十九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肇事人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事项: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草原火险区划和火灾易发地进行实地调研论证,提出检查范围和督查的初步方案。

2.督查阶段责任: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督查,听取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听取社会公众和牧民意见。

3.落实阶段责任:根据督查意见,督促整改。经有关会议研究划定草原火险区和管制区,并向社会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处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实施检查而没有检查,发生重特大草原火灾的;

2.没有充分调研论证,草原火险区划定不当,损害牧民利益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以上火灾的;

4.在检查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督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