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31LSLYJJC-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二十八条:在集贸市场意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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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取消经营利用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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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取消经营利用资格或取消经营利用资格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害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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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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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