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31LSLYJJC-2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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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森林防火期内,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全区森林火险隐患排查方案等法律法规,对全区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的各项措施、制度等落实情况进检查; 2、处置责任:对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4、其他责任:法律费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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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相关规定和检查程序进行检查的; 2、欺报、瞒报检查结果的; 3、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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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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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