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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检查 职权编码: 31LSLYJJC-5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五条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管,防范疫情扩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发布疫情的;

2.违反规定擅自向外界发布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

3.在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检查中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