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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行政检查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责任事项:

1.监督准备阶段责任: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对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告知监督事项。

2.审查开始阶段责任:对轻微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监督执行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告知处理依据,研究处理意见。

4.完成监督阶段责任:制作文书,反馈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监督情况,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明显违法的不予查处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事实随意作出监督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

4.通过监督发现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不予纠正的;

5.监督不及时给农民造成损失、引发群体事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