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 职权编码: | 31LSLYJJC-3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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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责任:依法查验材木种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质量不合格的种子; 2.处置阶段责任:没收违法运输林木种子,并处罚款; 3.移送责任:对违法运输的林木种子,及时送往林业管理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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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在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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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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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