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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31LSLYJJC-4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取消经营利用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取消经营利用资格或取消经营利用资格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害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2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1.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