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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木材检查 职权编码: 行政检查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检查人员实施木材运输监察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出示停车示意牌,向过往运输车辆示意和引导其停靠专用车道(场)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应出示检查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告知被检查人以下事项:(1)协助检查,不得阻扰检查人员执行公务;(2)出示木材运输证、并有权进行说明和申辩。检查人员应当审查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明材料,勘验、检查其运输的木材。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发现与被检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检查人也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木材检查站负责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停止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认定为合法运输木材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人出具的木材运输证背面加盖验讫放行章,予以放行。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移送责任:将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移送地区林业局依法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暂扣的木材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