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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批准或允许的草原作业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造成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对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处罚;对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已经批准或允许的草原作业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造成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对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处罚;对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对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职权编码: 行政处罚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经初步认定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违法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违反草原防火条例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监理人员查阅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证人。收集物证。制作、收集视听资料。现场勘验。3、处罚通知阶段责任:按照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的《草原违法案件处理意见书》制作《草原违法案件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4、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阶段责任:经处罚机关审议后,制作《草原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5、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不予处理的;

2.未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3.未按规定履行告知责任;

4.未按规定作出给予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