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录 |  注 册  
无障碍

对在草原上开展旅游经营活动造成破坏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在草原上开展旅游经营活动造成破坏的处罚 职权编码: 行政处罚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九条“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 立案阶段责任:接群众举报或检查发现有符合以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非饲料作物为目的,翻耕或以其他方式破坏草原植被,或是违反博州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监理人员查阅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证人。收集物证。制作、收集视听资料。现场勘验。

3、处罚通知阶段责任::按照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的《草原违法案件处理意见书》制作《草原违法案件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4、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阶段责任;经处罚机关审议后,制作《草原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5、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不予处理的;

2.未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3.未按规定履行告知责任;

4.未按规定作出给予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