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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职权编码: 行政处罚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确定处罚适用程序责任:发现非法采挖案件后,按照执法人员对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行为进行认定,确定采取当场处罚的建议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查处。

2、立案阶段责任:经出兵认定,违法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立案。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监理人员查阅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证人。收集物证。制作、收集视听资料。现场勘验。

4、处罚通知阶段责任:按照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的《草原违法案件处理意见书》制作《草原违法案件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阶段责任;经处罚机关审议后,制作《草原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不予处理的;

2.未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3.未按规定履行告知责任;

4.未按规定作出给予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