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录 |  注 册  
无障碍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职权编码: 行政处罚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草原监理机构接到举报或是督查检查发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经初步认定,违法事实符合立案条件,按照非使用草原案件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通过查阅草原权属证明和草原承包合同等,确认使用者不属于使用草场的人群或相关手续不实。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收集物证,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违法处罚通知阶段责任:按照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的《草原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制作《草原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4、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阶段责任;经处罚机关审议后,制作《草原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5、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不予处理的;

2.未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3.未按规定履行告知责任;

4.未按规定作出给予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