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处罚;对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行政处罚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41787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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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立案责任: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林业行政案件、治安案件的,应当立案;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事实应当调查清楚;审查责任:调查工作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全部案卷材料,报请审核、审批;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申请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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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对不符合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草原防火通行证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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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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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