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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职权编码: 行政处罚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1-6941787
职权依据: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自己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办交、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查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及时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草原监理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执法机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无证据表明而强行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对不符合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草原防火通行证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