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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2-24 11:30
来源:拉萨市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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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类别

检查主体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

备注

1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监管

行政检查

市林草局;

县区林草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2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林草局;

县区林草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1

3

对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林草局;

县区林草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重点野生植物保护责任制;(三)组织、协调、指导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四)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野生植物保护规划;(五)定期普查、监测野生植物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建立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六)对保护、发展和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

4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补偿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林草局;

县区林草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申请补偿监督检查制度,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进行调查核实,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做出处罚。

1

5

林草种苗质量抽检

林草种苗质量抽检

市林草局;

县区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第二十条 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执行。承担质量抽查工作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1

6

木材经营(含加工)企业抽检

木材经营(含加工)企业抽检

市林草局;

县区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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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次旦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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