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拉萨市实施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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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拉萨市林草局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拉萨市林草局、县级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
无误(联系人:干旦曲珍13989912118) |
2 |
自治区林草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自治区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第50号令《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林保规1号 |
(联系人:达珍13908909680) |
3 |
拉萨市林草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拉萨市林草局、县级林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无误(联系人:梁剑豫13989084679) |
4 |
拉萨市林草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拉萨市林草局、县级林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无误(联系人:高云娇13518980067) |
5 |
当雄县纳木错——念青唐古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县(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联系人:肖晓明18889088369) |
6 |
自治区林草局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自治区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6条,“猎捕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野生动物的必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联系人:达珍13908909680) |
7 |
拉萨市林草局 |
森林防火期,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
拉萨市林草局、县级林草部门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
(联系人:梁剑豫13989084679) |
8 |
拉萨市林草局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防火管制。 |
县级政府(由县级林草部门部分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
(联系人:梁剑豫13989084679) |
9 |
拉萨市林草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联系人:梁剑豫13989084679) |
责任编辑:魏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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